【以案说法】违法建筑强拆谁为适格被告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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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为例为大家详细解答。
2015年1月15日A县城管局将该催告书当面送达陈某。2015年1月22日A县城管局作出临城执拆字[2015]第5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5年1月26日起对陈某依法强制拆除涉案违法临时厂棚,并告知陈某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于2015年1月23日将该决定书当面送达陈某。2015年1月22日,针对涉案违法临时厂棚A县城管局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于次日将公告张贴并送达陈某。2015年2月5日A县城管局对陈某的临时厂房进行财物登记,并进行公证。财产清点为:木材若干根,桶4个,床1铺,油罐1个,凳子2张,被子1床,楼梯1张,塑料袋1个,粗木材2板,碎木材1堆。
2015年10月12日A县城管局作出搬移财物通知书,限陈某二日内将违法建筑内的私人财务清理、搬移,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当日送达该通知书。A县政府制定《关于依法对玉屏村陈某的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动方案》。在该方案中,明确:经A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10月14日对陈某的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并成立强制拆除工作专项领导小组,A县城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200人参与涉案强制拆除行动。2015年10月14日17时,A县政府与A县城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涉案违法临时厂棚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所有建筑材料均被留在现场。
2016年9月5日,陈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A县政府临武县城管局强制拆除其临时厂棚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各项损失元(其中,1.养殖场的损失元,包括桶、脸盆、农具、蚊帐、被等生活、生产用品损失2700元,土鸡、土狗、养殖场、围墙、河沙、水泥、木材、钢材等损失;2.养鸡场扩建损失元,包括水管、电线、电表等损失3895元,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损失)。2017年2月20日,经B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陈某撤回A县城管局的起诉。陈某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依法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A县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陈某逾期没有拆除涉案临时厂棚及附属设施,A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涉案违法临时厂棚及附属设施。A县政府作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组织者,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前,A县政府与陈某没有办理财物交接手续,A县政府也没有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故陈某主张的合理范围内的损失,A县政府无法提供证据予以否定的应予支持。A县政府未能提供证据否定陈选金所列清单的下列物品的存在,根据公平、公正及符合常理原则,判令A县政府对陈某生活、生产用品及水管、电线电表等损失酌情赔偿并无不当。
陈某在一审中既然将A县城管局列为当事人,法院就应该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包括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等,因此A县城管局参加庭审、举证、质证等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史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建筑知识》 网址: http://www.jzzszz.cn/zonghexinwen/2021/0328/1113.html